网络执法怎么执法?

成数国际_主机资讯 2023-08-29 19:49 编辑:admin 194阅读

一、网络执法怎么执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执法是执法部门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处理网络违法的行为

二、网络投票和专家投票如何计算总分?

建议按照作品数分成3-5个梯队,例如14个作品,第一梯队30分,第二梯队20分,第三梯队10分。

如果设置了总分,那就按30、20、10分赋分

如果不设置总分,建议在这个分数上再乘以权重。最后专家评审按满分100分计算,最后在乘以权重,投票和评审相加,最后得出结果。

毕竟网络投票的水分相对较多,有时候与作品是否优秀关系不大,所以尽可能降低投票权重,但如果完全没有区分度,就是啪啪打自己脸,设计这个环节就变得形同虚设了。

三、网络投票怎么操作?

根据自己喜欢的对象如实投票。

四、网络投票怎么买票?

在微信上投票是不需要买票的,他都是一些参加的活动,你点击进去,关注这个。然后找到这个活动选项,有投票,找到你想投的人点击投票就可以了。

五、兴业证券如何网络投票?

投票方法:(1)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2)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3)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六、网络投票平台有哪些?

微信投票

微信公众号可以免费在线创建投票,操作简单,主题丰富,各种案例任意挑选。

51微投票

51微投票是一款专业快捷简单的微信投票工具,创建简单,而且功能也比较多,上面还有强大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456微营销

这是一家专门为大家提供微信公众号建设的互联网服务商,提供专业的微信投票、小程序开发、微商城搭建等系统,目前有超过100多项模板。

小鸟投票

小鸟投票是非常简单快捷的微信投票工具,而且平台注重用户体验,支持实时投票结果显示,在线报名等。

七、交通执法典型案例怎么写?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0日10时,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例行公路巡查时发现351国道台小线96K+500至96K+600路段被石渣污染,车号为浙JXXXXX普通货车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调查及勘查,该行为系驾驶员郭XX为贪图省事,对所驾驶的货车装运的货物(石渣)未采取防护措施所为,造成公路(沥青)路面污染16平方米。临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查明了郭XX的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1、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即现场驾驶员郭XX)对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浙JXXXXX普通货车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对现场驾驶员郭XX的《询问笔录》,以及对现场的《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浙JXXXXX普通货车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事实。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普通货车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规定:“在公路上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印痕在20米及以上,3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普通货车掉落的石渣对公路路面造成的污染共计16平方米,违法程度属一般行为,且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对洒落物进行了清理。因此,对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元。

三、典型意义

公路洒落物一直以来对行驶车辆危害较大,是公路上的“隐形杀手”。相信很多交通参与者都看到过公路上掉下的洒落物,除了常见的货物、车辆掉落的零部件,还有就是车上喝完的矿泉水等一些垃圾……

然而,往往这些驾驶人一时的疏忽,没有将货物捆绑牢固,还有就是随手将车内矿泉水瓶等一些垃圾直接丢出窗外,掉落在公路路面上,这样就给后方行驶的车辆埋下安全隐患,造成极大的危害,会影响车辆通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因为司机驾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不明物体飞至,会本能地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突然刹车、猛打方向,极易引发追尾、撞护栏,甚至造成翻车的惨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7日8时55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S28临海市区高速道口巡查,发现皖XXX大客车载客从温岭开往贵州,与包车牌上的信息不一致。本机关于2022年1月20日对该公司涉嫌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发现:2022年1月17日8时55分,孙XX驾驶安徽省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皖XXX大客车载客55人(含1名小孩)从温州途经温岭开往贵州省六盘水,车子从温州上了一部分乘客,途径温岭有一个站点,又上了一部分乘客。所持的省际包车牌为合肥市-温州市,实际行驶路线与包车牌不相符。经调查发现,安徽省XX有限公司所属的皖XXX大客车涉嫌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临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认为:此类案件执法的关键主要有三点。一是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身份必须是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包车经营者,二是涉案的运输的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本案中,涉案车辆有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省际旅游客运。三是调查的全面性。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笔录、乘客的询问笔录,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包车客运标志牌等证据材料,证明该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14时52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海市花北站巡查时,发现韦某某驾驶的浙J.D65XX轿车有违法嫌疑,经检查相关证件及对驾驶员韦某某和乘客询问得知:2021年4月2日14时28分左右,浙J.D65XX轿车所有人兼驾驶员韦某某通过本人手机接收滴滴平台派单,从临海市后山托运站揽客4人开往临海市花北站,当车开到临海市花北站停车下客时,被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到,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营运证件。通过调查取证,得知浙J.D65XX轿车是韦某某于2018年9月购买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查时并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韦某某自行下载软件加人滴滴平台,驾驶员承认4月2日14点52分该单运费为10.2元。乘客手机显示车费为13.96元。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韦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1.常识认为利用互联网实现约车载客目的车辆就是网约车,而法治观念上网约车全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一是从种属关系上讲,最上位概念是汽车,受驱动力、车轮数、载重量等限制,次上位概念是出租汽车,受运营标志、车载设备、计价器、顶灯等限制,下位概念是网约车,受车辆条件、服务方式等限制,若常识概念为一大圆,则法治概念仅为其中一点,点外皆为法外。二是从约车方式上讲,自行下载出行软件只是一种单方实施行为,如果没有与获得特别许可之平台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则没有形成法律关系,产生不了法律效力,以事实行为代替法律行为,因资质缺位必将受到法律规制。三是从营运关系讲,网约车经营不仅是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与平台公司、乘客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因其属于许可经营,与行政主体间行政法律关系尤为明显。具体到本案,当事人韦某某从事载客收费车辆既不是网约车,也不是出租车,是非营运车辆,且未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后果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2.常识认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体应是平台公司,不应是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而法治观念上该主体包括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一是从法律上来说,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都必须依申请获核准后方能取得,故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皆成为许可申请人主体,且交通运输部2017年7月31日出台之交法函〔2017〕564号文亦明确作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均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立法解释。二是从法理上来说,网约车经营者平台公司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公司化经营,加入平台公司之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与其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身份上对平台公司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既然平台公司须经许可,则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作为其职工自然应经许可方可从事平台公司业务。三是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平台公司如果是合法主体,客观行为合法,与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又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则后者之非法责任要求由其承担明显缺乏法律上之因果关系,既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也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到本案,当事人韦某某既是非营运车辆浙J.D65XX轿车所有人,也是该车驾驶员,且其与滴滴出行平台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从事载客收费行为,故其理应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成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体。

3.常识认为无资质网约车比正规出租车价格更低、服务更好,更加便民,更受市场欢迎肯定,存在即为合理,而法治观念上认为合理不一定合法,正规出租车出具发票确认了运输合同,车载装备保障了服务质量和视听资料证据取得,运营标志和顶灯确保群众监督下物证、人证易得,驾驶员拥有从业资格证对保证乘客生命安全更有说服力,乘客人身意外保险费缴纳避免了交通事故下对乘客二次伤害,简言之就是乘坐合法车辆生命更安全,财产更安全,权益更安全。另,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服务受市场地位左右,所以,仅从方便、便宜等眼前急切利益出发作简单价值判断意义不大且存有潜在风险。具体到本案,当事人韦某某与平台公司无劳动合同,给乘客未缴纳人身保险,加之其车辆非营运性质,运输合同成立及效力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乘客而言,其请求侵权责任赔偿主体范围和能力明显要小于正规出租车上乘客;对韦某某自身来说,如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之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投保之家庭自用车不能从事营运活动,则其非法营运造成事故之损失,如伤者医疗费、修车费、鉴定费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赔付请求,故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乘客,都是两败俱伤结局。

三、典型意义

韦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是临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组建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的成果之一,也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查处无资质网约车较为成熟的案例。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实现了宣传网约车管理法规,引导互联网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查处目的。无资质网约车因其便民赢得了乘客广泛支持,经过对立统一辨析安全与便民分合利弊后,有效引导了舆论走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网民,大多都已经明显消除了对抗抵触情绪,能理性认同无资质网约车违法性与危险性;二是体现了以案释法既是合力之流又是张力之源理念,其手段是执法者的普及宣传,其目的是取得市民理解支持。

八、林业行政执法证考题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分析因涉及林业行政的具体内容,我的回复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没有提到损失赔偿,没收林木或这变卖所得。

补种及罚款涉及自由裁量的问题,不能说一定就错。

民工不应当受行政处罚,但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九、网络执法取证指引?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办理网络文化市场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查处违法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进行管辖,并应当符合《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规定的条件。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住所地的,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培训纳入年度综合执法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网络文化市场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五条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任务较重地区的执法部门应当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设立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专门从事属地网络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案件办理等工作。

  第六条 从事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熟悉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

  第七条 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前,应当配备以下设备和工具:

  (一)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

  (二)硬盘复制机、只读读卡器、大容量硬盘、移动硬盘等电子数据复制、提取、存储工具;

  (三)网站搜索、屏幕内容截取、IP地址查询工具;

  (四)电子数据分析工具;

  (五)需要配备的其他工具。

  第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专项经费,保障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

第三章 网络巡查

  第九条 网络巡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搜索引擎等技术手段或者在线浏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进行日常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制定计划、搜索信息、核查信息、登记造册等内容。

  第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网络文化单位的数量、类型、地区分布及经营范围等特点,合理制定网络巡查计划,统筹安排执法人员,有效开展网络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利用搜索工具和软件,使用网络文化单位的名称、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文化产品的名称、内容等条目作为关键词,定期或者不定期搜集整理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信息,及时了解网络文化市场状况,并对辖区内合法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二条 搜集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信息后,应当对其进行分析整理,初步判断相关网络文化单位的经营资质、产品或者服务内容、经营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形式调查核实网络文化单位的基本信息:

  (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查询网络文化单位的ICP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部门查询网络文化单位的ICP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三)使用“Ping + 域名”的命令或者利用IP地址查询网站,查询网络文化单位的IP地址和归属地;

  (四)通过其他方式确认网络文化单位的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核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涉嫌违法违规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的信息。

第四章 远程取证

  第十五条 远程取证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对网络文化单位、网络文化产品及其所在网站实施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

  远程取证过程可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或者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六条 远程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通过“国家授时中心网站”获取取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对网络文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网站域名、网站首页内容、首页标注的ICP备案号、许可证等内容;

  (三)对网络文化单位注册登记或者许可备案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网站IP地址、ICP许可或者备案信息、服务器所在地信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及许可证副本和许可事项等内容;

  (四)对网络文化单位网站中显示单位主体信息页面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涉嫌违法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及其提供网络文化产品试听、下载、播放、传播、交易等服务活动的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网络游戏的注册、登录、下载、付费、安装等页面及其过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充值、付费、交易等页面及其过程,网络音乐、视听节目的试听(放)、下载、付费、播放等页面及其过程,其他相关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及其使用过程。

  第十七条 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远程)勘验笔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勘验对象等;

  (二)勘验情况,包括勘验工具、勘验方法、勘验步骤、提取电子数据的方法等;

  (三)勘验结论,包括勘验发现的线索、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初步结论等。

  第十八条 远程取证可以采取下载保存、屏幕内容截取等方式进行。

  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对远程取证过程进行全程拍照、摄像或者屏幕录像。

第五章 现场取证

  第十九条 现场取证是指执法人员在网络文化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网站备案地或者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涉案场所收集、调取、固定和整理证据的活动。

  现场取证主要包括制定方案、现场控制、证据收集整理和固定、登记保存、制作执法文书等环节。

  第二十条 进行现场取证前,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期核查掌握的情况及实际需要,制定现场取证方案。

  现场取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及其现场分工;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三)取证方式和手段;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进入现场后,执法人员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防止当事人利用计算机、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工具对相关证据进行修改、转移、删除或者损毁;

  (二)对服务器进行检查的,应当防止服务器电子数据被修改、转移、删除或者损毁。

  必要时,执法部门可以邀请当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案件情况紧急或者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和先行登记保存电子设备的,可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数据和证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损害目标设备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不得将提取、生成的数据存储在原储存设备中;

  (三)不得在原储存设备中安装新的程序;

  (四)详细记录在线分析和提取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进行现场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对现场调取的证据及其过程当场予以确认。具体方法如下:

  (一)现场使用计算机登陆涉案网络文化单位网站,逐一打开涉案网络文化单位网站页面,实时记录计算机正在运行的程序、内容及当前系统时间,要求当事人现场确认涉嫌违法违规的内容、项目、数量;

  (二)搜索并提取存储在计算机终端、闪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中的销售、收入交易记录和相关协议、单据等材料,现场打印后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将远程取证或者现场分析提取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打印并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涉案网络文化单位的标牌、证照、住址及经营场所拍照记录;案情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应当对现场取证过程、涉案人员、涉案硬件设备拍照并全程录像。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证时,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对涉案的计算机、闪存、光盘及其他用于从事违法网络文化活动的工具或者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等设备拆装口、数据接口和电源接口处粘贴封条,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相关文书。

第六章 电子数据分析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计算机终端、闪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采集或者提取到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形成完整、系统的证据链。

  第二十六条 电子数据的采集、提取、分析、固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遵循及时性、完整性、环境安全性、过程合法性、结论可重现性的原则;

  (二)详细载明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信息;

  (三)从磁盘、光盘、硬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中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与书面材料一并提交;

  (四)采集、提取、分析、固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由执法人员及见证人在相关书面材料及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采取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方式进行伪造或者变造;

  (六)保持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的提取、分析与认定应当参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U盘、储存卡或者硬盘复制机等,对涉案计算机硬盘内容进行一比一完全复制,同时计算硬盘哈希值;

  (二)将复制好的一次性刻录光盘、硬盘复制机等接入取证计算机或将U盘、储存卡连接只读设备后接入取证计算机;

  (三)使用电子数据取证软件对目标设备进行分析,提取相关证据,包括涉嫌违法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及其销售单据、操作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详细记录电子数据文件的具体内容并计算每一个证据文件哈希值;

  (五)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计算机终端、闪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分析的整个操作过程进行拍照和全程录像;

  (六)将电子数据内容及取证过程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刻录成光盘保存,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需要鉴定的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及时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八)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与认定,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固定和封存,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封存方法应当保证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在不解除封存的状态下无法启动和使用;

  (二)封存前后应当拍照和录像,以完整反映封存前后证据状态的一致性。

第七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其中,同省(区、市)的,可以直接移送;跨省(区、市)的,可以通过省级执法部门转交。

  其他地区执法部门接到相关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 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其他地区且独立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并载明案件来源、案件名称、案情概要、相关证据材料及提请协助调查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其他地区执法部门接到协助调查函后,应当根据提请协助调查事项,为办案地执法部门开展异地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帮助,或者依法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在协助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函告办案地执法部门。其中,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执法地区部门依法协助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办案地执法部门在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后,可以直接作为案件办理的证据。

  案件办理终结后,办案地执法部门应当将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网络文化市场案件办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协助调查的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同时抄报其上级执法部门。

  第三十五条 协助调查网络文化市场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办案地与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标准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执法部门在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时,应当将协助调查的执法部门及其办案人员等情况一并报告。

  上级执法部门对符合督办条件的跨区域网络文化市场案件应当进行督办,并可以对办案地及协助调查地的执法部门给予办案补助。

  第三十七条 上级执法部门在表彰奖励重大网络文化市场案件时,应当根据执法部门及协助调查的执法部门参与案件查处的程度及实际贡献,一并予以表彰奖励,或者建议其他执法部门的上级执法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执法部门可将本单位协助其他地区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情况上报上级执法部门,作为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的辅助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

  哈希算法是指将任意长度的二进制值映射为固定长度的较小二进制值的算法。其中较小的二进制值称为“哈希值”。哈希值是一段数据唯一且极其紧凑的数值表示形式。

  第三十九条 网络搜索常见的关键字包括:

  (一)网络游戏的名称、角色、装备、道具、虚拟货币及其运营单位的名称、域名、IP地址等;

  (二)网络音乐的名称、歌词、格式、类型、演唱者或者“音乐下载”、“免费MP3”等;

  (三)网络文学作品的名称、作者、主要人物或者类型等;

  (四)网络视听节目的名称、角色、演员、导演、年份、类型或者“电影下载”、“免费电影下载”等。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网络投票刷票是什么回事网络投票刷票属违法吗?

这种网络投票本来就没多大意义,也不怎么公平。很多组织搞这种投票就是在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