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青年峰会怎么参加?

成数国际_主机资讯 2023-09-01 18:35 编辑:admin 296阅读

一、中国东盟青年峰会怎么参加?

中国东盟青年峰会以视的方式参加

9月23日,邓锡军大使以视频方式出席“中国—东盟青年领袖峰会”开幕式并致辞。东盟副秘书长陈德平、北京大学校长助理孙庆伟、东盟基金会首席执行官杨美燕、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院长钱乘旦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东盟前秘书长王景荣、中国公共外交协会副会长杨秀萍及来自中国和东盟各国青年代表约300人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参加。

邓大使表示,本次活动旨在纪念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展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未来前景。回首过去30年,中国和东盟携手并肩,风雨同舟,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面向未来,我们要把准方向、拓展合作、夯实根基,努力将中国—东盟关系的美好愿景转化为现实图景。把准方向,就是要共同致力于打造更高水平的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建设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拓展合作,就是要不断促进中国和东盟的利益交融,在互利共赢中实现繁荣发展;夯实根基,就是要坚持促进民心相近相融,培育友好合作的丰厚土壤。

邓大使强调,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青年是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群体,中国—东盟关系能否行稳致远,青年的参与、传承和发扬至为关键。期待双方都有更多青年积极投身到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中来,为推动合作提质升级注入青春活力,为促进民心相近相融贡献青春智慧。“中国—东盟青年领袖峰会”由北京大学、东盟基金会共同主办,中国—东盟合作基金提供支持。活动为期4天,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举行,来自中国与东盟的政府官员、学界代表和青年精英们将举行“模拟东盟”活动,并围绕中国—东盟关系未来发展及本地区热点问题等进行研讨。

二、中国网络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泰国apec峰会中国参加吗?

泰国apec峰会中国参加,中国是APEC创始国之一

中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加入了APEC。目前,APEC中有16个成员的第一大贸易伙伴都是中国,而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中的7个成员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美国也都属于APEC成员,APEC在中国参与的区域合作和对外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在APEC框架下构建开放型经济、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引领经济全球化发展等方面都在发挥积极和显著的作用。主题为“开放、连通、平衡”的这次曼谷盛会显示了亚太各国在相互开放中互利繁荣,在扩大开放中提升质量,必将联袂谱写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曲。

四、中国哪个部门负责中国网络安全?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

  英文简称是CNCERT,成立于2002年9月,为非政府非盈利的网络安全技术中心,是我国网络安全应急体系的核心协调机构。

  CNCERT在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

五、中国智慧城市峰会

智慧城市,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等手段,对城市的交通、环境、能源、安全等方面进行集成创新,实现城市管理的高效和生活的智能化。中国智慧城市峰会是全国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等智慧城市领域的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智慧城市发展的趋势、问题和解决方案。

中国智慧城市峰会的意义

中国智慧城市峰会作为智慧城市领域的重要会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国智慧城市峰会为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在峰会上,各地智慧城市的建设者可以相互交流经验,分享成功案例,加强合作,促进智慧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其次,中国智慧城市峰会是智慧城市领域各方专家学者的学术盛会。峰会上,专家学者们可以分享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技术发展,探讨智慧城市领域的前沿问题,推动智慧城市科技创新。

此外,中国智慧城市峰会还是政府决策者了解智慧城市发展动态和行业需求的重要窗口。峰会上,政府决策者可以了解各地智慧城市的建设情况,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为智慧城市的发展制定更科学、更合理的政策,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取得更好的成效。

中国智慧城市峰会的关键议题

中国智慧城市峰会涵盖了众多与智慧城市相关的议题。以下是一些关键议题的介绍:

  • 智慧交通:智慧交通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等。智慧交通可以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 智慧环境:智慧环境是指通过各种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对城市的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实现环境的智能化管理。智慧环境可以改善城市的空气、水质等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 智慧能源:智慧能源是指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和智能电网等技术手段,对城市的能源消耗和分配进行智能化管理。智慧能源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推动可持续发展。
  • 智慧安全:智慧安全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的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等进行智能化监控和预防。智慧安全可以提高城市的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国智慧城市峰会的成果与展望

中国智慧城市峰会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智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首先,中国智慧城市峰会推动了智慧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在峰会上分享了成功的经验和创新的做法,为其他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峰会还促进了各方的合作,加强了智慧城市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其次,中国智慧城市峰会推动了智慧城市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在峰会上,各方专家学者分享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技术发展,为智慧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峰会还促进了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推动了智慧城市科技创新。

此外,中国智慧城市峰会还促进了智慧城市领域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政府决策者通过峰会了解各地智慧城市的建设情况和行业需求,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为智慧城市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规划。

展望未来,中国智慧城市峰会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推动智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发展,智慧城市将更加智能化、便捷化,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总之,中国智慧城市峰会为智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政策制定,推动了智慧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期待未来智慧城市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为我们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六、中国汽车峰会

中国汽车峰会是中国汽车行业最重要的盛会之一,每年吸引着来自全球各地的汽车制造商、经销商、专家和媒体的关注和参与。作为中国汽车行业发展的风向标,中国汽车峰会不仅是一个展示最新技术和产品的平台,更是促进行业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平台。

行业洞察

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中国汽车行业一直备受瞩目。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和技术的飞速发展,中国汽车市场也在不断演变和创新。中国汽车峰会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让参与者能够了解和洞察行业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在中国汽车峰会上,参与者可以听取来自行业领袖和专家的演讲,分享他们对汽车行业未来发展的见解和预测。这些洞察能够帮助参与者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制定正确的战略和决策。

技术创新

中国汽车峰会是汽车技术创新的舞台,各大制造商和科技公司都会在这里展示他们最新的技术和产品。从智能驾驶到电动汽车,从互联网汽车到智能交通系统,中国汽车峰会上的展览和论坛将呈现未来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

参与者将有机会亲身体验最新的汽车技术和功能,了解它们的优势和潜力。此外,中国汽车峰会也为制造商和科技公司提供了一个平台,让他们与潜在合作伙伴和投资者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汽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市场拓展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和潜在需求。对于国内外的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来说,中国汽车峰会是一个重要的市场拓展机会。参与者可以通过展览和展示自己的产品和技术,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并拓展市场份额。

同时,中国汽车峰会也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合作的平台,让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共享资源和经验,合作伙伴可以共同开发新的市场,提升产品竞争力,实现双赢。

可持续发展

中国汽车峰会致力于推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成为行业的热点话题。中国汽车峰会将关注这些问题,并促进相关技术和政策的发展。

参与者将有机会了解和学习最新的环保技术和解决方案,以及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他们可以通过参与论坛和研讨会,与专家和业界人士探讨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和机遇。

结语

中国汽车峰会作为中国汽车行业的一大盛会,为汽车制造商、经销商、专家和媒体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交流和合作平台。参与者可以通过峰会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和趋势,体验最新的汽车技术和产品,拓展市场份额,探讨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我们期待着中国汽车峰会在未来继续为行业创造更多的机遇和价值,推动中国汽车行业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七、中国最好的网络安全软件?

腾讯电脑管家,360安全中心

八、中国网络安全有多强?

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的恶意软件统计数据(CCM)4.4为世界最低,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8。这一结果得益于360等免费安全软件在中国的全面普及,中国网络安全状况已明显优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互联网发达地区。

九、中国有哪些口腔届知名的峰会和展会?

2022海名华北国际口腔器材展览会暨华北五省市口腔医学研讨会海名口腔展邀您共襄4月14-16日华北口腔展海名口腔系列展,2000年创始至今,立足山东,辐射华东、中日韩及华北地区,经过20余年口腔行业匠心沉淀与发展,现已成为中国北方地区口腔行业多元化交流平台和一站式采购最佳贸易平台。2022年4月14-16日,2022海名华北国际口腔器材展览会暨华北五省市口腔医学研讨会将于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正定新馆)盛大召开,展会依托华北五省市1.7亿人口市场,打造集采购对接、学术交流、产品展示、新品发布、信息同享于一身的口腔行业全产业链专业展会。展会精彩大盘点01 相关单位主办单位:海名国际会展集团支持单位:北京口腔医学会天津市口腔医学会河北省口腔医学会山西省口腔医学会内蒙口腔医学会承办单位:北京海名汇博会展有限公司02 精彩看点亮点一:300+品牌展商集结 品牌汇聚,万余款口腔新产品亮相展会2022华北口腔展将吸引卡瓦,国药口腔,士卓曼,爱迪特,爱尔创,速迈,菲森,合肥美亚,北京朗视,登腾,欧罗德卡,大澜东,奥齿泰,上海菲曼特,上海沪鸽,宁波蓝野,洛阳佳运,赛谱敦,汉瑞祥,国药前景,百康特,深圳葆丰,科信,思方,众健,赛尼,欣华合众等300多家品牌展商参展,各展商将携新品和新技术来袭,为观众提供优质口腔解决方案。亮点二:50+专题研讨会 200+权威专家汇聚,倾力打造口腔学术殿堂作为华北五省口腔行业的年度盛会,2022华北口腔展将携手中华口腔医学会美学专委会、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口腔医学中心、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山东省口腔医院、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疗行业等知名专家学者,同期举办50+场研讨会,200+专家学者将亲临现场分享新的医学研究成果、实用的临床治疗技术、先进的设备应用经验等。亮点三:多样同期活动 深耕行业,整合资源服务口腔医师为更好并全面地服务口腔行业,华北口腔展将充分调动自身的渠道优势和资源优势,为企业和观众开发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模式,释放更多资源红利,展会同期将举办“品牌展商新品发布会暨经销商大会”、“华北五省口腔优秀学科病例展评展示大赛”、“通关夺宝”集章抽奖、组团参观拿现金大奖等精彩活动,深化专业观众采购需求,搭建采购订单对接交流平台新桥梁。亮点四:海名云展 双线融合打造数字化“会展+”服务平台海名集团自2000年成立以来,不断迭代展会模式,适应行业新变化,升级“会展+”体系,依托“海名云展”提供线上会展等数字化平台及服务,双线融合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策展服务,先后推出了线上展示平台、会议活动线上服务平台、线上供需对接平台、自媒体宣发矩阵、展期直播、云相册等多项服务。03 展品范围◆口腔设备专区 牙科综合治疗机、影像设备、污水处理器、空压机、洁牙机、光固化机、牙科手机、口腔修复器械等◆口腔种植专区 种植体、种植设备、骨粉骨膜、种植材料等◆口腔正畸专区传统正畸、隐形正畸、正畸材料及器械等 ◆口腔护理专区 牙膏牙刷、漱口水、清洁剂、牙齿漂白剂、电动牙刷、假牙固定剂、牙粉等◆数字化义齿专区义齿加工厂、义齿设备、氧化锆、3D打印、义齿材料、数字化椅旁设备、数字化导航、口扫等 ◆口腔材料专区 普通耗材、一次性塑料制品、口腔器械盒、手套等◆空气净化产品空气净化器(医用),过滤器(机)、交换机,氧气机、氧巴清新机、杀菌除臭机、空气飘香机、负离子氧气发生臊、净化吸尘器、装修(甲醛)消除机、室内污染防治产品,油烟争化器(机);空调及风道清洗设备。◆水处理技术设备口腔污水处理系统、化学物理水处理、生化水处理、污泥及残渣处理、脱盐设备、药剂及材料、过滤/分离技术,加药消毒设备;04 参展费用【标准展位】7000元/9㎡包括三面围板、一张洽谈桌(信息台)、两把椅子、一只电源插座(220V/5A)、中英文公司名称楣板;【豪华展位】9000元/9㎡在标准展位的基础上铺设地毯、配置高档门头、彩色企业宣传门楣;【空地收费】700元/㎡(36㎡起)特装展位不配桌椅、电源,如有需要请自行租赁,特装布展时要向展馆缴纳场地施工费。

十、g20峰会在中国开过几次?

开过两次,2005年10月15-16日在北京开第7次会议;2016年9月4-5日在杭州开第22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