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管理与监测是什么?

成数国际_主机资讯 2023-08-08 11:32 编辑:admin 238阅读

一、水环境管理与监测是什么?

水环境监测与保护是环境科学专业的一个分支专业。水环境监测顾名思义是环境监测的一种,主要针对水环境的安全监测和水资源的保护,课程的核心是培养学生对水域污染监测和对水环境评价的能力。

水环境监测与保护的主要课程包括基础知识与基础实践等环节,课程包括环境生态学、水环境化学基础、环境水文学、环境大气学基础、仪器分析、水域微生物学、水污染处理工程、环境管理与环境法、环境质量评价与规划、水处理工艺等课程。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各大高校都开设这一专业,但是学习方向不尽相同,这也就关乎到未来就业的方向。

二、时时监测与实时监测的区别?

时时监测指的是随时都保持监测的状态,也就是说时时刻刻都在处于监测之中的行为。條萊垍頭

时时监测意味着需要一直不停地保持在监测状态,目的是为了发现是否出现问题或者异常。萊垍頭條

实时监测指的是根据实际时间进行的监测,也就是说依据实际的时间采取的监测的行为。实时监测之后就会形成对应的实时监测记录。萊垍頭條

三、健康管理监测是什么?

健康管理监测是指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一种自我健康管理,定期报备健康监测。

居家健康监测实际上就是在家里面,是可以和家人同吃同住的,核心是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从对本人、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出发,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出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期间不能参加聚集性活动,不能去密闭场所。

四、动态监测管理啥意思?

动态监测管理指在特种设备整个运行寿命周期中,为准确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单位通过现场安全监察和强制检验,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实时跟踪管理的全过程。條萊垍頭

对未病检查筛选后的已病人群的动态监测及疗效评价,尤其适用于慢性疾病和肿瘤 术后疗效及机体恢复的动态监测。

五、粉尘在线监测管理规定?

粉尘检测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聘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粉尘测定,或建立测尘组织和机构,配备专职测尘人员。

2、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3、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厂所每次测定的有效品数不得少于3个。

4、每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公众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5、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6、每次粉尘测定结果,必须及时上报矿长及总工程师,若粉尘浓度超过规定,必须及时采取降尘措施。

7、测尘报表记录要齐全,鉴定资料要保存完好。

六、测量与监测区别?

1、定义不同:检测指的是用指定的方法来检验测试某种物体指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而监测指的是长时间的对同一物体进行实时的监视,并且掌握它的变化规律。

2、对象不同:监测是有一定的时效性,大多指的是现场实施采样和监测;而对于检测来说,关注的是样品,大多是指对样品的检测和检验。

一般情况下来说,检测是适用于各种行业范畴的质量评定,比如:土木建筑工程、水利、食品、化学、环境、机械、机器等等一些检测。其中还包括服装、家纺、玩具、电子、文具、等各种检测,也可以称作认证检测。

对于监测这个词语来说,监指的是监视、监听、监督的意思。其中测指的是测试、测量、测验的意思。比如环境监测,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

七、环境评价与监测和环境规划与管理哪个方向更有前途?

环境监测比较辛苦,会长时间和化学试剂打交道,很多人不愿意做,你要有心里预期 但毕业后所有环境方向的工作都可以找,例如监测、研发、环评、政策,都可以,路最宽 环境评价的话,如果你能在研究生阶段做一定的项目积累一定经验,并且去考掉环评资格考试,那么找工作会比较顺利,毕竟现在有经验的环评师是比较缺少的 如果研究生阶段做不了这些,只是上上课做点很普通的项目,那么就没什么意思了 环境规划与管理相对来说路径最窄,能选择的工作最少,严格对口的只有环保局的少量职位和研究机构,但如果找到的话层次会比较高。

如果你个人能力很强,或者打算毕业之后转行做其他工作的,可以考虑这个方向 我个人觉得找工作主要还是看个人能力,专业只是一个参考,特别是环境领域的专业,对口的工作很少

八、简述生物监测与生态监测的关系与未来发展?

生物监测是指对某个物体的监测,生态监测是对整个环境的监测。

九、桥梁与道路监测监测是咋回事?

对桥梁和道路的安全性以及隐患进行动态检查

十、药品滥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实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学管理,为禁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戒毒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以及“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相关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卫健委等药物滥用监测主管部门、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责任单位。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州)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为药物滥用监测专业机构。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监狱,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药物滥用者均作为监测对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发现的药物滥用者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并及时报送至所在地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主管全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戒毒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医疗机构监测哨点、拘留所、社区戒毒和康复场所等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责任单位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药物滥用报告单位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二)组织对省内发生的药物滥用突发事件开展滥用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预防滥用的宣传、培训工作,以及禁毒宣传活动;

(四)定期向省禁毒委员会报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情况,提交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同级公安、司法、卫健委等部门组织检查本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监狱自愿戒毒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及医疗机构监测哨点等机构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二)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预防滥用的宣传、培训工作,以及禁毒宣传活动;

(三)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对本市发生的药物滥用突发事件开展滥用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四)牵头承担本市(州)医疗机构监测哨点的体系建设工作;

(五)定期向市(州)禁毒委员会报告药物滥用监测情况,提交本市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

第五条 各级公安、司法、卫健委等部门协助、配合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纳入本部门管辖的药物滥用报告单位的职责范围,督促其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机制,落实监测报告主体责任,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责任单位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二)配合药监部门开展滥用流行病学专题调查、确认和处理;

(三)参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理使用,预防药物滥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全省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分析、评价以及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年度报告;

(三)按要求对省内药物滥用突发事件开展滥用流行病学专题调查、确认和处理,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

(四)承担全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理使用,预防滥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全省药物滥用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六)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进行技术指导;

(七)组织开展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八)组织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市(州)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市(州)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采集、核实和上报以及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按规定保存药物滥用监测原始填报信息记录三年;

(二)承担本市药物滥用报告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和人员培训;指导本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监狱自愿戒毒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及医疗机构监测哨点等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责任单位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三)配合上级部门完成本市药物滥用突发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理工作;

(四)完成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申报组织管理工作;

(五)完成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理使用、预防滥用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监狱、自愿戒毒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及医疗机构监测哨点等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药物滥用行为;

(二)定期组织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准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按要求收集药物滥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调查情况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药物滥用监测平台”,每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汇总半年情况,将纸质版调查表报送当地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于每月第一周将纸质调查表报送至当地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四)配合药物滥用监测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分析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理使用、预防滥用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年度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卫健委。

第十条 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未经当地禁毒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公开发布药物滥用监测有关数据。

第十一条 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应当对药物滥用者个人隐私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药物滥用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合法、安全、合理用药,防止药物滥用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诉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