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解读?

成数国际_主机资讯 2023-09-12 01:02 编辑:admin 55阅读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解读?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

一、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表现。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人,指有关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土地使用权和依法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些单位和个人从土地上受益,也同时负有保护土地的义务。某些用地单位和个人,因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些特殊性,如采矿、挖砂等,不可避免地造成其占用、使用的土地的不同程度的破坏,如造成土地塌陷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土地的复垦义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包括;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复垦,或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将复垦的具体工作交由他人,由他人承包复垦两种情况。反之,有条件复垦而拒绝复垦的,就应当确定为本条规定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没有条件复垦的,如果缴纳了规定的土地复垦费,也视为履行了土地复垦的义务。如果拒缴复垦费,就是本条规定的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理,根据本条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1.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即在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土地复垦,并经验收合格。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对因采矿、挖砂、取土等使土地造成破坏的,通过复垦措施进行整治,使土地恢复到可供耕种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利用的状态。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应当按照土地复垦的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

2.对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即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土地复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其缴纳复垦费的同时,依情节可以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明确,本法限定了以缴纳土地复垦费代替实际履行土地复垦的情况,即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两种情况。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对此严格掌握。对于有条件复垦但拒不复垦的,不应以只要求其缴纳复垦费而取代责令其复垦等处罚。此外,责令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不能挪作他用。

二、行政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本题所述的行政治安管理法应是指2012年修正的,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内容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三、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处罚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为生产、销售劣药。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

(1)在药品上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在药品上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出售药品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行为的。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应依照本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包括: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所有药品)。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含一倍和三倍)。药品货值金额应按案发时所有违法生产、经营药品的市场价计算。

(3)违法行为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或屡教不改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4)对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这一处罚可与罚款的处罚并处。

  三、刑事处罚是指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者,符合上述犯罪构成的,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四、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金鱼十五条好吗?

十五条挺好的,养鱼要养单数就行。

六、失业保险十五条?

为了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功能,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我们研究起草了《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版块,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七、安全管理十五条?

一是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四是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是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是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是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八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九是切实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十是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一是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安全生产不得选择性执法,强化精准执法。

十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放执法责任。

十三是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十四是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十五是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

八、严重违章十五条?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九、世贸规则十五条?

1、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2、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3、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4、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5、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6、市场准入原则:

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7、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普遍适用。

10、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11、经济发展原则:

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

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12、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13、国民待遇原则:

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4、组织协调原则:

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15、管理调节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十、物业管理法第16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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