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

成数国际_主机资讯 2023-09-13 10:26 编辑:admin 114阅读

一、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

义务兵服役期间不能结婚。士官服役期间不能找驻地的配偶。军官没有限制。军人结婚必须要团以上政治部们批准。

二、公务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涉密、涉外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完善设施。

  第三条涉密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包含手机使用保密要求,要建立涉密人员手机使用保密教育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四条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符合保密要求。禁止接受馈赠的手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3G移动终端设备。

  第五条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限制使用手机。

  第六条禁止在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手机(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禁止将手机(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第七条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设有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显著标志;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配备手机存放屏蔽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

  第八条重要的涉密会议、活动及场所应安装手机信号干扰器或检测设备。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出国出境过程中要加强手机使用保密教育,不得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及内部工作事项,因重大或特殊工作任务确需手机通信联络应当使用保密手机。

  第十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等涉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负主要责任,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涉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提醒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密单位不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对本单位手机使用监管不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督促检查,发现手机泄密行为的应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学校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学校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学生原则上不准带手机进校。但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的、遵守手机使用规定的,在校园内可以使用手机。

二、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学生带手机进校要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并在班主任处登记好。

2、学生手机需本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学校和班级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学生在上课(含实验课、自习课、早晚自习、集会等)期间、午休和晚上就寝熄灯以后,必须关闭手机电源(关机),此期间禁止使用手机。手机铃响,拨打、接听电话;用手机发、看短信息;玩手机(如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子书籍、玩游戏等)均视为违纪。学校教职工对违规使用手机的学生,要立即当场制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并当场收缴手机。

4、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更不允许午休、晚熄灯后在教室或其他场所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5、违反规定被收缴手机的,其违规使用手机收缴后交班主任,期末由违规使用手机本人交书面保证书后由家长来校领回手机,并视其态度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借别人手机违规使用的同等处理)

6、对于收缴手机时采取不合作、粗野的态度,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绝交出违规使用手机的,情节属一般的,给予相关同学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学生在任何考试中,必须将手机关机并主动交监考老师,凡发现使用手机都均认定为作弊并收缴手机。

8、用手机浏览不健康内容或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因特殊情况学生急需与家长或特定的部门(如公安等)联系的,可以报请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同意后,临时使用手机。

10、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办干部职工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谈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的信息。


    第三条 手机使用严格遵守“六个不”原则。

    1、不连不存


   (1)不将手机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不链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


   (2)不存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3)不用记事本、备忘录记录涉密工作事项;


   (4)不在通信录中存储涉密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2、不拍不传


    (1)不使用手机拍摄、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不使用手机传输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3、不带不用


    (1)不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不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和位置服务功能;

    (3)不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或其他来路不明的手机。


    第四条 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限制使用手机。


    第五条 禁止在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手机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禁止将手机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第六条 严禁通过微信、QQ、钉钉等新媒体来传输涉密文件、涉密信息或使用图文识别等程序提取涉密文件内容等工作信息。


    第七条 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设有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显著标志;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配备手机存放屏蔽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


    第八条 涉密科室应加强对本科室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进行经常性提醒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街道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对本科室手机使用监管不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街道保密领导小组或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督促检查,发现手机泄密行为的,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及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五、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工作。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第三条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管理,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注重体现关心关爱,确保军队纯洁巩固。

第四条 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第六条 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一)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

(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第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三)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

(四)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第八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二)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三)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四)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条 处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以及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按照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审批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结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军队人员申请恢复婚姻关系或者再婚的,按照本章关于申请结婚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离婚

第十三条 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为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现役军人所在单位还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权限,按照申请结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与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 文职人员或者文职人员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认真了解情况,主动做好调解工作。

文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离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针对军队人员的婚姻纠纷,协调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军队人员结婚和离婚,应当严肃慎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军纪,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十条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掌握所属军队人员的恋爱和婚姻状况;发现有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涉嫌犯罪的,应当主动协调、积极协助军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有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职责的军队单位和人员在办理结婚和离婚事项中,有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等情形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人员在申请结婚、离婚以及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等情形,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补领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文职人员补领《结(离)婚证》,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军队职工的婚姻管理工作,参照相应岗位和职级的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军委直属机构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接受相关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指导、向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请示报告,相关审批事项执行军级单位权限。

不编设机关的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本单位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可以由该单位本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履行相关审查、审批职能,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武警部队现役人员、文职人员、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婚姻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原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军校学员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可以用的。只是有时候,要训练的时候,就不行了。而且,在平常上课的时候,军校都是不让用手机的。到了周末,出军校就可以了。在学校,有规定的时间,可以用的。  按照解放军条令规定,军人一般不允许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经师旅级首长同意  但是这个规定几乎没有人执行,军校学员使用手机很多学院都不管。到了高年级以后几乎每人都有一部。  管理严格的单位也可以偷着用。军官基本上人手一部。  所以不用担心

七、生产车间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职工集中精力上岗作业,不因为当班玩弄手机而造成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特规定不能将手机带入生产车间,应放置在车间外专用手机存放柜,存放前应将手机关机或调整为静音或震动,凡是存放假手机,或有多部手机只存放一部手机的,一律严格考核!

八、生产现场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生产现场一般都不充许员工使用手机,为了生产效率。若生产管理要使用手机一般以下规定:

若生产是保密较强的产品或工艺,一般都不充许使用手机,若个别人员要使用手机,开通权限只配置无摄像功能的手机。个别人员困特殊情况需带手机进入车间,经批准后用密封标签贴住摄像头,出车间对其手机进行检查密封标签

九、军队家属院物业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局家属院管理,给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制度,请广大住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家属院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责任心,凡外来人员必须进行询问,情况不明时应要求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对可疑事件和人员,应及时报告或报警。

二、住户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庭院与楼道内乱堆乱放私人杂物。严禁住户往楼下倾倒污水,抛弃垃圾、杂物。

三、门卫值班人员负责对院内花木进行日常管护,按时补栽和修剪。

四、禁止在楼道、院内饲养家禽、家畜。

五、禁止在楼道、院内乱搞种植、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一经发现,门卫值班人员有权予以清理拆除。

十、中学生家中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中学生家庭中的手机使用管理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合理安排使用时间:家长应该与孩子共同商定手机使用的时间,限制孩子在课堂、晚自习等时间段使用手机,以确保学业成绩不受影响。

控制使用范围:家长应该限制孩子使用手机的场合和环境,不要在公共场合或者危险区域使用手机。

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家长应该向孩子传授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孩子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安全,如何正确使用社交媒体等。

禁止使用违法软件:家长应该教育孩子不要下载和使用违法软件,避免违法行为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不良影响。

监督手机使用情况:家长应该经常检查和监督孩子的手机使用情况,确保孩子不会沉迷于手机、游戏等,影响身心健康。

总之,家长应该制定适合自己家庭的手机使用管理规定,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逐步调整和完善,以达到有效管理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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