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评审管理规定?

成数国际_主机资讯 2023-08-07 02:39 编辑:admin 196阅读

一、财政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二、财政学与财政管理哪个好?

财政管理好。主要学习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从事会计类职业,会计师事务所、三资企业以及外贸公司等单位从事会计、出纳和审计等财务管理类工作,还有的在金融与证券投资部门从事投资理财和咨询顾问等工作。

三、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四、财政预算管理规定?

目前没有出台这方面的规定。与财政预算管理相关的要求,均体现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之中。包括预算的基本要求、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等,规定的比较具体。理解学透了以上条款内容,就能全面掌握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财政直达资金管理规定?

严格直达资金监管。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都要加强监督,动态跟踪地方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相关地方和责任人要视情通报约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彻查一起、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直达资金用在刀刃上,更好发挥惠企利民实效。

六、财政代管资金管理规定?

(一)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是编制完整部门预算的迫切需要。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后,财政部门可以全面掌控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从根本上解决了预算单位瞒报漏报收入问题,从而为编制综合、完整的部门预算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是全面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不仅可以全面建立财政单一账户体系,实现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资金的全面管理,而且可以充分发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优势,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不断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将使预算单位所有资金运行置于财政监控之下,进一步增强财政对预算单位的监督管理,为其他财政财务管理改革提供重要支撑。如预算单位取消实有资金账户后必然将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确保“收支两条线”等。

七、财政账户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一是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新设财政专户必须逐级上报审批,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审定后方可开设。未经财政部审定同意,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开设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必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二是保留的财政专户类型和数量必须与已上报财政部备案的财政专户合规存量目录一致,不一致的财政专户必须撤销。三是开设财政专户必须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财政部门要与选择的代理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防范资金风险。

二、加强财政专户日常管理

一是加强存量账户管理,规范账户核算用途,保留的合规财政专户不得核算本专户用途以外的资金内容。二是规范销户资金管理,严禁将撤户资金违规以非税收入等方式缴入国库,虚增收入。三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科学设置岗位,严格资金收支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对账制度,做到财政专户规范管理和资金存放安全。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国库管理领域加强和改进地方财经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指南》的要求,举一反三,对照本地区财政专户合规存量目录,认真开展财政专户管理方面问题的自查自纠。要对发现的问题严查重处,及时通报典型问题和典型案例,加强督促整改落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专户管理各项制度要求,树立红线底线意识,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在财政专户开户申请、审核、核准管理工作中,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八、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 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九、财政管理好还是工商管理?

相对来说财务管理更好一点,工商管理太杂了,很容易迷茫。

工商管理专业就是商科的大杂烩,这个专业毕业的学生把其中一门专业课学好,就可以多一个就业方向。工商管理专业具有复合性、应用性的特点,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都有很广泛的需求。所以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一直供不应求,发展空间也比较广阔。

因为工商管理专业涉猎的知识面很广,包含很多专业,所以它的就业范围也很广。而且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所以对很多刚毕业没有什么经验,或是经验不足的学生冲击很大。学生在学校中接受的理论知识一般都很抽象,必须要结合工作实际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

工商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可以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一些中外工商企业中从事经济管理分析、预测、规划和管理工作等。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简单的说,就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财务管理的涉及面广、综合性和制约性都很强,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

想要进入公司上层的小伙伴们可以从财务管理方向入手,很多大企业的上层领导都来自于财务岗位。小单位的财务职位主要是会计和出纳;大型企业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岗位,比如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总会计师、财务主管、主办会计、总账会计等等。

财务管理工作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会计基础上的。如果想做财务这一块,首先要做的就是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如果拿到了CPA(注册会计师)证书,可以加大今后职业竞争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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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综合管理和财政管理的区别?

综合管理比较偏重于综合事务的管理,财政管理重在财政事务管理,二者外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