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救护车疫情期间管理制度?

成数国际_主机资讯 2023-09-12 21:23 编辑:admin 256阅读

一、120救护车疫情期间管理制度?

120抢救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要求

一、目标

预防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确保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收抢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急诊救护车管理。

三、职责

(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天天检验救护车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验救护车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立即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个月检验救护车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她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齐,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需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统计出车时间、地点、抵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二、网络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

1. 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 加强对单位的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4. 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 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6.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1. 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 对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的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 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3.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4. 对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5. 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一、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二、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三、对在BBS公告板等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四、一旦在本信息港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用户备案制度

一、用户在本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二、公司设专人按照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的要求,在每月20日前,将济南地区本月因特网及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网外有权部分)新增、撤消用户的档案材料完整录入微机,并打印两份。

三、将本月新增、撤消的用户进行分类统计,并更改微机存档资料,同时打印一份。

四、每月20日之前,将打印出的网络用户的备案资料(2份)及统计信息(1份)送至济南市公安局专人处。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定期组织管理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 性。

二、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三、对信息源接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杜绝发布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息内容。

四、不定期地邀请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有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防犯能力。

用户登记和管理制度

一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组织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网络安全员的警惕性;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电子公告系统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BBS上出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二、对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对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版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报告解决,由管理员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报告;负责考核各版版主,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

三、检查时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见附页)的标准执行;如发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见附页)的言论及信息,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网络管理员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维护的警惕性。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理审核意见?

安全管理体系监理审批意见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报审表监理签意见如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语言叙述部分简要填写验收的实际情况。避免填写“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规范要求”及“符合标准要求”等。一般项目中的允许偏差项目填写监理抽查的具体数据。最下面的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就填写“合格”然后签署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时间。如果验收不合格就不签字或签“不合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报。扩展资料: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 设计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案,同时应提出防范性对策。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4、施工组织依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将人力、资金、材料、机械和施工方法这五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使之在一定时间内得以实现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的施工,使得工程项目质量好、进度快、成本低。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在选定了施工方法和方案后,都要进行时间组织、空间组织和资源组织,这是施工组织最重要的三大组织。

四、审核制度有哪些?

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备案、审查以及纠正三方面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同级司法机关存档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司法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法定机关的立法情况,并能结合审判实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

五、财务分级审核制度?

第一条现金报销需填制报销凭证,按凭证内容要求在"摘要"处填写报销内容及金额,由部门经理、审核人员、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核报。

  第二条申购物品须事先填制《物品申购单》,经部门经理、办公室签字后交财务部,物品单价在100元以上(含100元)须总经理审核签字,未经审批,擅自购买者不得报销。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对照已收到的申购单。购买物品原则上由办公室办理,专业用品自行购买后至办公室办理登记后财务核报。

  第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联系工作,应乘坐公交车辆,按实报销,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经理事先同意方可乘坐出租车辆,报销时须在发票上写明出发地、目的地。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应事先填制《招待费申请单》,报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对照已收到的申请单。员工因工作需要所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在报销前须向部门经理、审核人员主动说明,并由经办人及部门经理在该张发票背后签字。

六、财务审核制度是什么?

财务审批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财务审批制度。确保财务支出、报销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并提高工作效率。

七、请假制度管理?

请假需要找正当理由,写请假条,经过上司批准,签字,走流程,然后方可请假

八、学校网络安全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学校信息网络安全人员管理,保障学院信息安全,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汇编整理,制订本制度。

二、对拟录用的网络安全人员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对其经历背景确认无误后才可办理录用手续。

三、对网络安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时,应加强信息网络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将制度掌握及执行情况纳入试用期考核。

四、加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高网络安全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五、从事核心技术岗位的人员,如中途离开学院,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机密信息。相关的信息密码要做改动,即时取消离职人员对系统的访问授权。

六、信息网络安全人员内部调动至其他岗位,在接到岗位调动通知后,应于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好工作及资料的移交手续后才能去新岗位报到。

七、信息网络安全人员离职时,与同事进行工作移交时,需填写《工作交接单》,所有移交工作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确保资料移交全面、移交后的工作能顺利进行。

    八、学院要重视信息网络技术及安全的培训工作,积极派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九、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与报销制度。报销审核?

  

1. 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 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京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或12:00以前到达)以半天计,12:00以前出发(或12:00以后到达)以一天计。  

3. 伙食标准、交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依据实际出差天数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据实报销形式,特殊情况无相关票据时可按标准领取补贴。  

4. 宴请客户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招待费,同时按比例(早餐20%、午餐或晚餐40%)扣减出差人当天的伙食补贴。  报销流程  1. 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总经理批准。  2. 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3. 购票: 出差人员持审批过的出差申请复印件,到行政部订票(原则上机票一律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不能用支票的,需事先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批人签字后报财务备案)。  4. 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5. 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十、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怎么审核?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兴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兴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四)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五)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法制审查小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审查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局法制审查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局法制审查小组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八条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机构对局法制审查小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会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局班子成员、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制审查小组组长决定。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局法制审查小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局长办公会议全体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五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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